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2022)云0303执保121号
申请人: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麒麟区三江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天瑞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655246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沾益区民政局,住所地:**市沾益区望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030151525929。
负责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财产保全依据为(2022)云0303民初8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2)云0303执保121号。保全内容为:对被申请人**市沾益区民政局的银行账户2424********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749705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本院于2022年6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市沾益区民政局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行有开户账号2424********,已对该账户以7497056.4元为限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5714.02元。
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内容本院已依法完成,本院将依法对(2022)云0303执保121号案件以部分保全方式予以结案。
请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到案件裁判部门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逾期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保全财产权利由裁判部门直接裁定解除已冻结的保全账户作保全完毕处理(撤回保全申请结案)。
冻结期限届满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