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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96号 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沟通后,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