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96号
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沟通后,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云南某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