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寿街7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人员,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业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中,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梁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