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9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325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22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建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