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天寿街72-13。
法定代表人:薛殿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董家沟煤窑村。
法定代表人:胡杰先,总经理。
***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大连宏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开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44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恢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曹 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