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8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寿街72-13号。
法定代表人:薛殿旭,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