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358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业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中,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寿街72-13号。
法定代表人:薛殿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安,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茂栋,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计2,5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3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  王德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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