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开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安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旭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包括:本金325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22元及执行费。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