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76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骆岗镇黄巷村唐大郢小组唐定山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49700B。
法定代表人:张元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1137J。
法定代表人:郭宇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158716.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8716.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照年息24%计算),案件受理费3982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