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前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01657255。
法定代表人:林永梅。
委托代理人:张君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学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36号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1137J。
法定代表人:郭宇泽。
被执行人:郭宇泽,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宇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宇泽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中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58650.3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诉讼、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对权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划,详见(2020)粤0784执903号之一查封期限告知书,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1079.85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开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宇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鹤山市中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宇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9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