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1212号
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民小组虎仔山(二期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1。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J。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1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明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辉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银英
书 记 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