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81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8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1686553P(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420931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8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20000元,于2018年8月7日前向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因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偃师市房管局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偃师市××都路邮政局家属楼东的60套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偃师市××都路东段华西锦城国际小区1号楼1-1-101商铺,2号楼2-101号、2-201号商铺,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为存续,但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未正常经营。
三、本院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9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住所地已人去楼空,未正常经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知去向。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92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