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44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继业,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8幢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华阳产业集聚区华阳大道1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继业、***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任训杰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