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96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住洛阳市涧**。
原告**有与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本案诉讼费2019元减半后收取1010元,保全费908元,共计1918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