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5541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8幢108号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若峰。
被告:洛阳昱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院5-16幢1113号附近。
法定代表人:于智斌。
原告***与被告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昱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梦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