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执行人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康意街5号C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820709。
法定代表人:廖青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8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粤0309民终8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终8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