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891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文,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康意街5号C60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廖青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洲,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2019〕376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外国语学校龙华校区工程工地,涉及到深圳市众多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民治站沟通了解***工伤属于深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且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17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了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立案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9诉前调247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深圳市龙华区,被告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了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立案申请,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就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属于后受理的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民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卜曼曼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