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正洪街18号26层D座。
法定代表人:周古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淑标。
被执行人: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仓慧勤。
被执行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单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金融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莲通公司综合楼A栋206。
法定代表人:蔡少洪。
江苏天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天客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张彦智
审判员 邓光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