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7642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厚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敏,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A幢131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东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笪王凯、蒋孝文,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35元,已减半收取38667.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维
人民陪审员 李多国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