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8601民初3157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西湖数源软件园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仓慧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厚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 丽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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