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7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金海,该医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卢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厚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人民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被告(反诉原告)省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伍厚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反诉原告)省建筑设计院配合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完成扩建工程的验收工作,为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办理《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装饰装修)、《设计机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设计检查报告》、《高强钢筋使用情况统计表》等签字、盖章手续;2.被告(反诉原告)省建筑设计院向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交付终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制作竣工图用)12套并加盖出图章。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6日,省人民医院下设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扩建办)与省建筑设计院就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设计项目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省人民医院将案涉工程的设计项目发包给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的范围为方案深化调整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的内容为除建筑专业外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资质范围内六级人防设计、平战转预案、智能化设计)、全院总体规划主干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及专有系统设计并出施工图。合同暂定总价为885.6万元。设计费用包括前期调研、设计、资料、赶工、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设计技术交底、现场服务、竣工验收等服务的所有完成合同义务所需的各项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设计合同,累计设计费用总额为2033.7354万元。现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但省建筑设计院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工作,致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无法进行,给省人民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省建筑设计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省人民医院的本诉辩称,案涉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省建筑设计院一直全力配合省人民医院做好设计工作,反复变更施工图纸,2014年,省人民医院对D版图提出变更设计要求,省建筑设计院制作了E版图,修改工作量巨大,省人民医院未向省建筑设计院支付变更设计的设计费用,也未与省建筑设计院就设计变更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省建筑设计院已按约提供了全套图纸,并未不配合验收工作。
反诉原告(被告)省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原告)省人民医院向反诉原告(被告)省建筑设计院支付E版施工图修改费用3764267.5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6日,省建筑设计院与省人民医院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美国TROJung︳Brannen公司(以下亦简称TRO公司或美国TRO公司)作为总设计方,省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配合单位承担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省建筑设计院按约履行了设计工作,由于省人民医院不断更改设计方案,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历经了四次重大变更,省建筑设计院前后四次出具了包括设计方案在内的B、C、D、E四版图,其中省人民医院针对B、C、D三版的修改与省建筑设计院签订了补充修改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2014年8月27日,省人民医院再次要求对案涉工程的设计进行E版变更,因案涉工程系省内重点项目工程,为了尽快完成施工图出图,省建筑设计院做出让步。2014年12月17日,案涉工程的项目修改通过规划审核,2015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设计的E版施工图通过图审。自E版图修改开始至施工图经图审审查合格,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E版图纸的大量修改工作,但省人民医院未向省建筑设计院支付修改费用,为维护省建筑设计院的合法权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原告)省人民医院对反诉原告(被告)省建筑设计院的反诉辩称,E版图所涉的专业调整均为局部调整,而非重大调整,省建筑设计院不应再另行收费,E版图设计修改很多部分为功能区域互换,未涉及到增加荷载或改变建筑材料等结构造成的变化,且大量的工作是省人民医院另行委托专业内装设计单位负责完成的,省建筑设计院仅仅进行了复核出图,工作量未达到重大变更的程度。综上,请求驳回省建筑设计院的反诉请求。
省人民医院和省建筑设计院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即案涉工程)总体规划及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由省建筑设计院与美国TRO公司共同中标,因TRO公司在我国未取得设计资质,省建筑设计院与TRO公司约定由TRO公司作为建筑设计总负责单位,省建筑设计院为指定配合设计单位,案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由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施工图设计由省建筑设计院完成。
2009年2月16日,扩建办(甲方,发包人)与省建筑设计院(乙方,设计人)就案涉工程的项目设计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亦简称主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即案涉工程)的项目设计发包给乙方;案涉工程占地面积12.39公顷,建设面积为规划总建筑面积约暂定33.8万平方米(其中保留5幢,建筑面积约11.5万平方米,本次新规划建筑面积约22.3万平方米)[详细见竞选文件],工程总投资13.5亿元;设计范围为方案深化调整修改完善(方案报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为本项目的除建筑专业以外的初步设计、(包括资质范围内的六级人防设计、平战转换预案、智能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院总体规划主干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及专有系统设计并出施工图(具体见附件设计分工);甲方保留根据工程需要对设计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美国TROJung|Brannen公司为甲方建筑设计总负责单位,省建筑设计院为设计配合单位,案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由总负责单位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共同完成。竣工图制作由施工单位完成,由省建筑设计院协助。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医疗流程,建筑设计最终效果总负责,同时还将负责审阅由省建筑设计院完成的工作,以保证现代化医院方案的实施。医院建筑设计总负责单位和乙方应当在其双方签订的《设计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设计单位的范围、内容、工作进度、技术接口、设计质量、设计费用等。各设计单位对各自所负责的设计内容部分的进度、设计技术精确度和质量负有各自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罚金。医院建筑设计总负责单位将审阅和协调设计配合单位的设计图纸,以保证设计理念的实现。本合同中未详细列明的,在双方联合体协议中说明。联合体协议中未列明而工程需要的除建筑方案及建筑部分以外的由乙方负责。美国TROJung|Brannen公司和省建筑设计院签订的《设计联合体协议》,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向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审的要求,达到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施工需要。建筑使用年限为100年。精心设计、优化设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善、合理,设计文件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服务符合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标准及质量,工程总投资甲、乙双方共同努力控制在11亿人民币之内;乙方必须取得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设计资格。乙方自行负责提交通过政府备案审查所需的全部文件及费用;承包单位提交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十份,电子设计文件两份,工程概算书六份,提交设计施工图纸十二份,电子设计文件两份;本合同的设计服务费(含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涵盖的设计、现场服务、设计指导费用及全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工作费等,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其它任何费用)暂按项目批复的18.6万平方米为计费基数,按46元/平方米计费,费用总额暂定为855.6万元,本项目超资质范围的五级及五级以上人防设计外包部分的设计费(按实际面积计算)由联合体双方各自按其设计费分配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最终设计费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的建筑面积调整(只调整工作量,不调整单价);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款的20%,即171.12万元作为定金,乙方按规定时间提交其承担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128.34万元作为设计费,乙方按规定时间提交其承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即299.46万元作为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实际增加的设计面积,依据本合同增加的设计费,甲方分二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支付增加部分的60%,余款结构封顶后支付,如设计面积减少,应予扣除。结构封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款的20%计171.12万元作为设计费。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设计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10%作为尾款,尾款的最后数额根据审计后的最后面积进行增减;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9月19日,扩建办(甲方,发包人)与省建筑设计院(乙方,设计人)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设计补充协议》(以下亦简称2012年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施工图设计合同》,乙方与美国TRO公司签订《设计联合体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中设计人按约进行了包括施工图设计在内的主要设计;在2010年4月7日省发改委(苏发改投资发[2010]451号)《关于省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见附件)之后,甲方提出了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要求,乙方据此进行设计变更。由于拆迁原因致使规划设计用地难以用于开工建设,乙方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省政府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于2010年11月23日召集甲方、乙方与TRO公司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并就调整原平面设计图、主体建筑部分适当旋转东移形成第20号会议纪要(见附件),乙方据此又再次进行变更设计。2011年12月15日,省政府分管该项目新任负责人召集甲、乙双方就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扩大门厅和西广场设架空平台施行人车分流,调整内部功能设计提出调整设计意见,当日形成第10号《会议纪要》(见附件),乙方按该纪要要求进行设计的变更与调整。调整与变更设计范围包括总体规划、平面功能布局、增加楼层数、立面造型等方面,因调整涉及结构,给排水、暖排水、暖通风、电气、智能、交通、总图管线设计、人防等诸多专业。上述调整与变更设计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增加了乙方的工作量;设计调整增加的设计费及计算方法为:1.施工图调整设计:实际工作量为30%,增补设计费按25%计取,计算方法:46元/㎡×180858㎡×25%=2079867元。2.建筑方案调整设计:实际工作量为50%,增补设计费按30%计取,计算方法:85元/㎡×180858㎡×20%×30%=922375.8元。3.建筑专业初步设计调整设计:实际工作量为50%,增补设计费按33%计取,计算方法:85元/㎡×180858㎡×(30%×33%)×33%=502233.6元。4.1+2+3=3504476.4元,优惠后计收335万元。上述变更部分的设计费用由乙方代表主合同设计人统一结算,TRO公司另行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本项目设计方案如超出第一次施工图出图的建筑面积180858㎡以上部分的面积,超出面积单价费率为85元/㎡,此费用包含美国TRO公司的设计费用,由乙方代表主合同设计人统一结算,如TRO公司对本协议设计费另行主张,乙方负责协调处理;本协议生效后,此前调整设计形成的增补费用全部结清,此后至本项目竣工交付前,对于甲方及省人民医院提出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要求的调整,乙方承诺不再收取任何设计费用,但如超出180858㎡建筑面积之外的设计面积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本协议系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该合同的补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等等。
2013年11月26日,扩建办(甲方,发包人)与省建筑设计院(乙方,设计人)再次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方案和施工图修改设计费补充协议》(以下亦简称2013年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认为设计方案的调整在规模和深度上都超出了双方2012年9月29日(注:实为2012年9月19日)签订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设计补充协议》特别约定条款中有关“局部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要求调整”的范围,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经乙方申请,双方协商后对调整与设计变更形成的新增工作量及应付报酬达成本协议;设计方案调整涉及面积、超出原方案建筑面积的计费单价和优惠:本次调整涉及面积为143157㎡,根据本次调整的实际情况和综合平衡各专业工作量,双方协商本次调整的工作量按70%计取,计费单价为46元/㎡,设计方案调整设计费用共计4609655元,即46元/㎡×143157㎡×70%。本次调整超出原方案建筑面积34312㎡,甲方尊重乙方提出的超出原建筑面积设计费取费意见,即本次设计方案调整后超出第一次施工图的建筑面积(180858㎡)以上部分的面积按85元/㎡计取,设计费共计2916520元,即85元/㎡×34312㎡。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同时结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本次设计费优惠后收取550万元,其中调整面积部分的设计费280万元,新增面积部分的设计费270万元;由于扩建工程拆迁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乙方原因,乙方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不追究延期交付设计成果的责任;根据乙方与美国TRO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合作分工与界面划分,本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变更设计、新增加面积等由乙方协调处理,若美国TRO公司对此项设计费提出异议,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本次设计调整应包括门急诊病房综合楼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内容,其中含非机动车库、立体机动车库、室外总平、垃圾处理站、中心供氧站、室外综合管线等设计,同时做好二次净化和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配合,乙方承诺,此后至本项目竣工交付前,甲方及省人民医院对设计进行局部调整而非重大调整时不再收取任何设计费用;本协议系2009年2月16日主合同及2012年9月29日(实为2012年9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设计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对上述二合同的补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1月30日,省人民医院(甲方,发包人)、南京奥体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系案涉工程的代建单位)与省建筑设计院(乙方,设计人)签订了《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设计补充协议》(以下亦称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省人民医院、南京奥体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以来与省建筑设计院又进行了一系列工程项目细化沟通交流,对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图纸再次做了重大调整,在D版施工图的基础上新增设计范围包括:增加使用功能面积、新增报告厅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设计、新增地面车流对急诊的震动与噪音影响测试及评价、新增室外工程设计,上述调整与变更已超出原合同,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对新增工作量及应付报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新增设计费用645354.85元,在D版施工图面积(215710㎡)的基础上增加了7592.41㎡,即85元/㎡×7592.41㎡=645354.85元。报告厅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设计费用150000元,地面车流对急诊的震动与噪音影响测试及评价设计费120000元,室外工程设计费500000元;本协议系2009年2月16日主合同及2012年9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设计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对该合同的补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等等。
上述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的新增报告厅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设计、新增地面车流对急诊的震动与噪音影响测试及评价、新增室外工程设计等相关增项设计内容并不包含在E版图纸中。
2014年至2016年,针对案涉工程设计项目内的二次深化设计(不包含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内),扩建办以及省人民医院与省建筑设计院就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变电所、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净化工程、后勤综合楼锅炉改造工程等设计工作陆续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净化工程设计协议》、《江苏省人民医院锅炉改造设计合同》等合同。经双方确认,因该部分属于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与E版图纸无关。
上述主合同签订后,除人防地下室项目由省建筑设计院分包给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外(系专业分包),省建筑设计院依约及按省人民医院的要求在各时间段自行完成了设计工作,并相继出具了A、B、C版设计图,2014年3月31日,D版图完成出图,2014年12月17日,通过规划变更许可。2015年2月12日,E版图完成出图,2015年5月11日,通过消防重新审查,2015年10月24日,E版图完成图审(因现场施工和设计同步进行,涉及到对已施工的部分进行复核、加固,结构、设备专业调整时需考虑施工现场情况,故在E版图之后,部分图纸进一步升级到F和G版,统称为E版)。在设计过程中,TRO公司在完成A版方案设计及部分初步设计工作后,退出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B、C、D、E版图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均由省建筑设计院独立完成。经查,2012年补充协议系针对A版图到B版图全部设计变更工作所达成的协议,2013年补充协议系针对B版图到C版图、D版图全部设计变更工作所达成的协议,2016年补充协议系针对D版图到E版图的新增面积及相关增项设计项目所达成的协议。
另查明,2018年2月,省建筑设计院致函省人民医院,要求其支付E版图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设计费3764267.5元,并同意给予7.3折的优惠,优惠后的设计费为2747900元。省人民医院认为从D版图到E版图的设计变更属于局部调整不应另行付费,故对此未予回应。
在省人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省建筑设计院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验收后,省建筑设计院提起反诉要求省人民医院支付从D版图到E图版所产生的设计费用。诉讼过程中,因省建筑设计院已向省人民医院交付施工图纸等资料并配合相关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人民医院向本院撤回本诉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省建筑设计院明确其反诉主张的设计费用为从D版到E图版的设计方案调整即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设计费,不包含2016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新增面积部分的费用,并称因就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调整而应否付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仅就无争议的费用在该补充协议中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从D版图到E版图的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调整而另行取费以及所产生的设计变更工作量存在争议,省建筑设计院申请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并预交鉴定费338000元。经过相应鉴定程序,本院委托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专业鉴定。2019年11月8日(落款日期),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1.关于该工程D版到E版图纸设计新增建筑面积,根据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数据计算,可确认的新增面积为4685.1㎡(该面积系两次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相减所得,但规划许可证面积和最终竣工面积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新增面积的具体精确数据,可由实际竣工图面积与D版图纸总面积相减得到,并由省建筑设计院提供各层面积统计线框图以供统计);2.根据评估,该工程D版到E版图纸设计变更(不含增加面积)产生的工作量(修改比例)约为35%~45%;3.该工程D版到E版图纸设计变更可认为属于重大变更。
对于上述鉴定意见,省人民医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2020年6月23日,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补充意见为D版到E版图纸设计变更总估算修改比例为35.36%。
对于上述《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省人民医院再多次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2021年5月21日,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补充意见为:设计复核的工作量受多方因素影响,目前没有唯一和明确的衡量标准,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行业情况,我司建议范围为15%-30%,具体可根据情况由法院裁定等等。
对于上述鉴定意见及《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省人民医院坚持其异议,认为D版到E版图设计变更属于局部调整,而不应另行支付费用。
庭审中,反诉原告(被告)省建筑设计院变更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原告)省人民医院向原告(被告)省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465197元(215710㎡×46元/㎡×45%)。
再查明,E版施工图最终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2020年1月1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E版图完成出图前,省建筑设计院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实际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原住建部制定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外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该规章第五条规定“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有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本案中,扩建办系省人民医院的临时性内设机构,其代表省人民医院以及省人民医院自行与省建筑设计院就案涉工程的设计签订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施工图设计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鉴定意见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诉讼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本案中,根据双方确认的争议焦点即D版图到E版图的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以及所产生的工作量,省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对该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的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送检材料已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其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依照规定的程序对鉴定事项作出的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D版到E版图设计变更属于局部调整还是重大调整以及省人民医院是否需要另行付费。本院认为,省建筑设计院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两份《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2020年6月23日、2021年5月21日),鉴定机构对复核工作的工作量建议范围为15%-30%,可推出D版到E版图设计变更非复核工作的工作量范围应为5.36%-20.36%,因复核工作为省建筑设计院必须完成的工作,无论是何版设计图纸,专业设计部分均应由省建筑设计院进行配合、审核,对此项工作省建筑设计院应已明知,但并未在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对于非复核工作的工作量范围区间(5.36%-20.36%),并不属于重大调整的范围;其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案中,2016年补充协议应系主合同以及系列补充协议履行完毕后发、承包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在该协议中三方约定,省人民医院、南京奥体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以来与省建筑设计院又进行了一系列工程项目细化沟通交流,对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图纸再次做了重大调整,在D版施工图的基础上新增设计范围包括:增加使用功能面积……上述调整与变更已超出原合同,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对新增工作量及应付报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省建筑设计院对于D版图到E版图的变更的内容、范围及幅度等均是明知的,并已协商相应的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且未对因重大变更或调整所产生的设计费用的支付进行特别保留,推定省人民医院、省建筑设计院均认可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以及前期所有工程价款(设计费用)并结束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另,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系主合同及2012年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对主合同及2012年补充协议的补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而约定对设计进行局部调整而非重大调整时不再收取任何设计费用的为2013年的补充协议,2016年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将2013年的补充协议的内容作为其组成部分,省建筑设计院就新增面积部分的设计费、报告厅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设计费、地面车流对急诊的震动与噪音影响测试及评价设计费、室外工程设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与省人民医院已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视为一揽子协议,具有概括性和终局性;再次,从工程设计领域设计费占建设项目总决算的比例上看,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仅为855.6万元,虽经过设计变更和修改,省人民医院向省建筑设计院支付的设计费用已多达两千余万余,包括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的二次深化设计费用等合计已超出四千万元,而建设项目最终决算总额不足十九亿元,设计费用占比已超出工程设计通常的比例范围。综上,结合鉴定意见、设计变更的情况、省建筑设计院已取得的设计费与中标合同变更幅度、工程设计实务以及补充协议的性质,省建筑设计院主张省人民医院应向其支付D版到E图版的设计方案调整即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设计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21261元,鉴定费338000元,合计359261元,由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出庭费12000元,由江苏省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浩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唐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万 方
书 记 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