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011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24082800。
法定代表人:卢中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雷,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北京中路556号泉水湾花园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MQ04Q0X。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启,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