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执34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12046。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峰,男,1990年2月10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新,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20968G。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协议如下:一、原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二、由被告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337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9元,被告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以(2020)云0502执3423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一、云M×××××别克牌小型汽车、云M×××××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汽车、云M×××××东风牌小型汽车、云M×××××丰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二、位于隆阳区房产全部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云执保10号案件中查封;三、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土地均为抵押状态,且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四、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鉴于本院已在审理彭伍军与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可以在破产案件中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