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凤庆顺宁医院、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921067126281A。

法定代表人:张世秀,该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5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12046。

法定代表人:王幼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兴航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临沧中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云09民初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被告的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原告新兴航钢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民终1146号民事裁定,发回临沧中院重新审理本案。临沧中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云09民初5号民事判决,被告****医院不服,又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云民终803号民事裁定,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临沧中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裁定准许原告新兴航钢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宏的起诉申请,并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作出(2018)云09民初99号民事判决,被告****医院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医院在收到本院《准予缓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缓交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勇斌审判员王芸琪审判员张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永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