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泽明,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12046。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昆,住昆明市五华区div>
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406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341.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8月26日、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34.5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7月6日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11月24日经委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泽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艳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