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民初12005号
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号楼**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宇飞,该公司总经理。引入信息
法定代表人:朱宇飞。
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绿城画卷**座**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靖。
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广西鼎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67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林滢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