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22民初369号
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4939元,由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