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2执恢174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兖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查询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信息,于2020年6月22日恢复执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819897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