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812民初123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路威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江阴分行营业部账户内(账号393000680018170149756)的存款1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