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3843号
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本院减半收取872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立审判员*洁审判员*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