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鲁0812民初3345号
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一、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出售的输送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能建设公司拖欠货款1114600元是否构成违约;二、康迪泰克橡胶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案涉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诉讼保全费5000元如何承担。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与安能建设公司订立购销合同,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标的物,安能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安能建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拖欠货款明显构成违约,康迪泰克橡胶公司要求安能建设公司给付货款11146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安能建设公司庭审认可至今拖欠货款1114600元,双方当事人前后签订2013年10月17日、2016年7月5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10月18日共计四次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745500元、1252800元、105500元、278400元,其中后面两次合同即2017年5月12日、2017年10月18日购销合同对于价款的支付与以往不同,均明确约定“发货前卖方一次性支付本批次货款”,在该两次合同签订后、标的物发货前,安能建设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货款105500元(以汇兑形式)、2017年10月20日支付货款500000元(以汇兑形式),基于双方当事人该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能够充分认定2017年5月12日、2017年10月18日两次购销合同的货款已经先行支付完毕。安能建设公司抗辩双方的交易习惯已经对合同约定进行了一定的变更没有依据,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主张安能建设公司拖欠的1114600元是2016年7月5日购销合同的货款理由充分,康迪泰克橡胶公司要求安能建设公司按照2016年7月5日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订立的2016年7月5日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工地现场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本批次货物正式全额发票2个月内,卖方支付本批次全部货款”,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开出本次合同发票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故案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应以拖欠货款1114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截止2019年4月3日按年利率4.75%上加收30%罚息计算为167824元,2019年4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安能建设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安能建设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康迪泰克橡胶公司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康迪泰克橡胶公司要求安能建设公司承担该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康迪泰克橡胶公司要求安能建设公司给付货款111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7日,安能建设公司旁多水利枢纽灌溉输水洞第Ⅱ标工程项目部(作为买方)与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作为卖方)签订《连续皮带机钢丝绳芯输送带购销合同》,安能建设公司购买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两种型号的输送带,价款合计4745500元,交货时间:第一批2013年12月25日交货,第二批2014年4月份施工现场交货,第三批大约2014年12月份交货、具体交货时间根据施工情况交货。付款方式:货到工地现场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本批次货物正式全额发票,买方支付本批次货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金一次性付清。本次合同签订后,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交付标的物,安能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7月5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价款12528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40天交货,质保期为货物投入运行12个月,付款方式:货到工地现场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本批次货物正式全额发票2个月内,买方支付本批次全部货款。2016年8月14日、16日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将货物交付安能建设公司指定地点,2016年8月24日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开具发票(价款12528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输送带购销合同,价款1055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交货,付款方式:发货前卖方一次性支付本批次货款,发货后卖方开具本批次货物正式全额发票寄往买方。2017年5月15日,安能建设公司支付汇兑105500元。康迪泰克橡胶公司2017年5月23日发货,安能建设公司在2017年5月29日签收。2017年10月18日,双方第四次签订钢丝输送带购销合同,价款2784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交货,付款方式:发货前卖方一次性支付本批次货款,发货后卖方开具本批次货物正式全额发票寄往买方。安能建设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汇兑500000元。康迪泰克橡胶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发货,安能建设公司在2017年11月21日签收。2017年12月4日,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出具发票一张(价款278400元)。安能建设公司下欠货款1114600元未付,康迪泰克橡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康迪泰克橡胶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一、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11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4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67824元,2019年4月4日后的利息以货款111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二、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6元减半收取8118元,由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扈长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