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83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戎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财产线索: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1000××××0001)。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