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3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俊德。
被执行人: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3号、5号。
法定代表人:邓洛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申请执行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67.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洛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事项。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