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成都齐光景云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20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戎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齐光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3栋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成都齐光景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齐光景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齐光景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96元(财产线索: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大道支行,账号:1289××××0902)。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