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39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3975W。
法定代表人胡戎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35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B××**号、川A1Q××**号车辆予以查封,因该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路××幢××单元××层××号房屋,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系首查封。本院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待处置变现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3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