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43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戎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屏山县支行,账号:6228××××8172;2.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东大簇桥支行,账号:6222××××7910)。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车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