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2057号
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3975W。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因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未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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