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陆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8622号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荣立国、唐山鼎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