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0880号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