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24号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易居庭苑12号楼4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X50N3J。
法定代表人:宋秀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田家发,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西裙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673514。
主要负责人:刘计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通,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家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秋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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