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2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置海河广场13号楼。
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苑12号楼4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万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权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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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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