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582号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苑12号楼4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X50N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77750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汉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