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16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知托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招港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赵小芳。
原告***与被告四川知托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继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乃陈
书 记 员 彭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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