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161号
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法定代表人:于华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南园西路六号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邵宗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2021年4月16日,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申请费1120元,均由原告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