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财保193号
申请人: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936089266。
法定代表人:于华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南园西路甲六号2号楼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0421863E。
法定代表人:邵宗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德坤钲泓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