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甲六号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邵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洋,男,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因与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