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529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甲六号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洋,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号1幢1-21层。 法定代表人:**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阁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阁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阁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20509元;2、**公司支付阁润公司利息(以720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阁润公司与**公司签订《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阁润公司为**公司提供意大利餐厅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厨房排油烟、补风系统工程、售后服务等,包干总金额为1009296元。合同签订后,阁润公司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的相关义务,已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公司使用,但**公司单方面认为未达到自己标准,拒绝出具验收报告,并强行要求退货处理。 **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阁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阁润公司供应的设备总种类70多种,至今未向**公司提供任何说明书、***、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基本文件资料;产地、品牌和合同约定不相符。由于设备产品的特殊性,这些产品具有使用的危险性,用于餐饮关乎消费者的食品健康安全,在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公司无法确定该产品质量合格。阁润公司提供的设备产品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一、阁润公司使用虚假的质量认证标志,构成欺诈,存在违法违约行为。2、阁润公司关于成套设备是否需要3C认证的观点前后不一,其提供的3C认证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供应的成套设备没有经过3C认证。 **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公司与阁润公司之间签署的《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并对全部厨房设备予以退货;2、判令阁润公司向**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302789元;3、阁润公司向**公司赔偿其占用资金的费用;4、反诉的诉讼费用由阁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因此,阁润公司应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向**公司提供厨房设备的有关质量证明。但是在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公司已发现厨房设备存在大量问题、设备粗制滥造,阁润公司未向**公司提供有关设备的3C认证证书、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关设备上也没有中国能效标识,违反了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设备产地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问题。阁润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公司运营意大利餐厅时对厨房设备的基本安全和质量毫无保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阁润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公司的反诉请求。阁润公司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调试,**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一年多,并未出现所谓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于2020年6月24日对设备进行验收,**公司明确标注黄色的部分为验收合格设备,因此,**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产品均是按照**公司要求的尺寸规格量身定做的,属于定制产品,不能二次销售,且双方签约后**公司还对购买的产品价款、型号均进行了审计。综上,不同意退货退款,请求驳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0日,阁润公司作为乙方与**公司作为甲方签订《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供应及安装主楼一层意大利餐厅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厨房排油烟、补风系统工程、售后服务等;为甲方办理相应的政府部门报批及验收手续,厨房设备安装完成后,协助甲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本范围所述的范围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乙方应参考图纸,图纸深化设计所需并进行现场核对,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根据双方确认所之设计图纸及设备使用要求,乙方需负责完成上述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图纸深化设计、设备供应、工程施工、与其他专业工作配合、设备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本承包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工、包料、包辅助机械及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并直至完成达到移交标准的所有施工工作,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税费的变动而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1日,最终以甲方发出之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30日,包括本工程安装完毕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接收的时间。本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上的说明和中国及当地的现行规范与标准执行。本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节能验收规范要求,并符合发包人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果甲方对本工程有特别说明质量要求,乙方亦必须达到此要求。如果图纸和甲方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国家、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视为乙方已在其投标中作了合理的考虑。本工程应达到质量合格的评定标准,并一次性验收通过。经视察工程现场,并细阅/研究及审查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范、图纸及其他招标文件,承包人愿意以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万零玖仟贰佰玖拾陆元整,RMB1009296.00元。含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金额893182元,税金金额116114元。该费用为本次XX饭店意大利厨房设备及安装工程包干总价,除该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甲方需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项目总额30%为预付款即¥302789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乙方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后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即¥504648元(大写人民币:**万肆仟**肆拾捌元整)。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经双方核对确认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5%即¥151394元(大写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整)。合同总价5%即¥5046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肆佰陆拾伍元整)为维修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使用两年后支付。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使其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完成档案与验收工作,并向甲方承诺,决不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亦不能在施工过程中以任何接口或理由单方面自行停工,如有上述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等。合同后附《设备清单与技术文件》载明了设备内容、产地、品牌、尺寸、单价等具体要求。 2020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增补展示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见附件清单。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清单载明设备内容为定做推拉门展示柜,合计总价57630元,质保按照主合同内容走,质保两年。安装完毕后结清尾款。 2020年5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增补暖碟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主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1、质保按照主合同内容走,质保两年。2、安装完毕后结清尾款。3.见附件清单。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庭审中,双方确认发生增补金额为57630元、6837元,**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2789元。阁润公司表示2020年5月30日完成供货、安装,**公司认为时间在5月30日之后。 2020年6月24日,**公司的员工四人在《意大利餐厅厨房设备验收单》签字并确认“黄色标注为验收合格设备,未标注设备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特要求退货”。 同日,**公司向阁润公司发送《设备清场通知函》,内容如下:贵司与我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贵司供应及安装意大利餐厅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厨房排油烟、补风系统工程、售后服务等,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节能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并符合发包人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满足我司使用需求,本工程应达到质量合格的评定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并于2020年5月30日竣工.我司在签订合同后即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至今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贵司供应的厨房设备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满足我司使用需求,同时贵司安装工程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期间,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在拖延搪塞,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的信任。现我司根据合同第8条,**向贵公司通知如下:1、贵我两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于我司寄出本通知函之日起终止;2、本着合作精神,我司愿意保留部分设备,详见“意大利餐厅厨房设备验收单”标注的黄色部分;3、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我司使用需求的设备限期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场,并保证不能损坏意大利餐厅厨房现有样貌;4、如果限期内贵司不能将剩余设备全部清场将视为贵司自愿放弃设备所有权,我司有权利自行处理,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贵司承担;5、我司保留追究贵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6月25日,阁润公司作出《关于针对XX饭店的回复》,内容如下:我司已收悉贵司的通知函,感到非常震惊,难以理解和接受。经我司集团董事局研讨决 定,本着双方友好协商,合作共赢的态度,依法处理双方的合作关系,现作如下回复。一、2020年4月双方协商一致签署《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后我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调试及交付义务。现贵司已实际投入使用,没有出现不能使用或者严重影响到贵司经营问题,贵司对设备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二、我司供应的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售产品均系合格产品。针对本批次所售商品非同质品,均系专门为XX饭店量身打造,按约定型号、品牌、尺寸、规格及要求定制的合格产品,且经过了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只有符合XX饭店的场地要求才能投入使用,不能用于其他地方。我司在工程完工后,已要求贵司进行验收,但贵司却提出了无理要求,拒绝进行验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理应由贵司进行承担。三、针对XX饭店的无理要求,我司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货。至于贵司单方面强行要求清退产品或放弃产品所有权的无理要求,我司表示坚决不同意。产品已全部交付给了贵司,如果贵司恶意拆除或者损毁产品,那只能代表是贵司单方处分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必然将由贵司自行承担,与我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四、我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相反贵司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货款,我司除有权要求贵司立即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以外,还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贵司的特别要求,贵司现提出所谓需要达到自己的要求,完全属于无理要求,系贵司单方面凭空捏造的一些标准和要求。五、现正式函告贵司,我司已开具正式发票,贵司已收到。请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我司将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届时对贵司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请贵司慎重考虑。 庭审中,阁润公司表示因**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故未随设备交付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公司表示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为:1、披萨炉无法使用;2、厨房用电的蒸煮设备多次维修,外观粗制滥造,耗电量大;3、电摇摆汤锅无法正常使用;4、冷柜显示的温度与实际温度不符。5、挂墙吊架安装存在倾斜。6、压面机是中国压面机,而**公司出品意大利面。7、排烟工程效果不好。8、编号14的操作台不是大理石材质,可用刀刮出粉末。9、设备制作粗糙,常常造成人员刮伤和衣物磨损。**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天沃商贸设备订货合同书》,用以证明其另行购置了进口的意大利披萨炉。 就上述问题,本院两次组织双方就设备进行现场勘查。首次勘查情况如下:1、披萨炉温控器报错;2、操作台面存在磨损;3、电摇摆汤锅可双向摇,手柄处有**,可以固定,排气口出油;4、经现场抽样测量,冷藏柜①显示温度4度,实测温度5.77度、冷藏柜②显示温度3度,实测温度3.95度,冷冻柜①显示温度零下16度,实测温度零下12.05度,冷冻柜②显示温度零下14度,实测温度零下7.73度;5、***现场测量挂墙吊架,显示气泡不在中间。第二次勘查为对披萨炉进行现场检修和测试,在调试完成后,炉低温控器300度、炉上温控器320度的条件下试烤12寸披萨2分58秒,烤出的披萨焦糊;同样条件下试烤12寸披萨2分,烤出的披萨饼皮焦糊而芝士部分未烤熟。关于认证标识,以2020年6月24日的验收单所列序号,现场勘查双方确认序号3、4、5、8、9、10、11、12、14、20、21、22、23、24、26、33、36、38、49、57、58的设备上均贴有“生产许可”“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中国节能产品”“315国际信用体系认证”的标识。 就3C认证问题,阁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XX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贝诺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及代加工协议》、中山贝诺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用以证明序号8、9、10、11、12、14、24、33、36、38、57、58的产品系中山贝诺公司OEM产品,均已通过3C认证。而**公司所主张的序号1、3、4、5、15、16、19、22、23、26、30、2、20、21、6、29、63、17、18、49、52、70、31、32、53、54、61、62、64、65、66、67产品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就电加热设备的生产许可,阁润公司所贴生产许可标识的编号为XK21-007-02394,并贴有生产厂家为XX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阁润**公司)的合格证标识,经查询,该编号对应的许可为燃气灶。庭审中,阁润公司表示电加热设备均为阁润**公司监制,阁润公司持有阁润**公司80%的股份。阁润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畅公司)的《产品采购及代加工协议》复印件、博畅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向**公司供货的电加热设备系委托代加工,品牌为**、芯帝、斯格丽特、KEBRAND、***。 就“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公司认为阁润公司所贴标识没有编号,不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属于虚假标识。阁润公司提交阁润**公司持有的证书编号为CCAEPI-EP-2008-039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应产品名称为机械静电复合式集烟罩饮食业油烟净化一体设备。 就“中国节能产品”,**公司认为阁润公司所贴标识与法定认证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不一致。阁润公司向本院提交阁润**公司持有的中国企业战略联盟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荣誉证书》,载明:经审核,你单位生产(经营)的商业环保油烟净化设备系统、商用节能燃气灶、电磁灶、商用冰箱、蒸箱、烤箱、厨房电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商用主、副食加工、制作熟化设备、饮品制作加工设备、不锈钢厨房设备设施、食品加工设备,入选《中国节能环保产品》,并给予重点培育和推广。 就“315国际信用体系认证”,阁润公司提交阁润**公司持有的《315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认证证书》《315信用等级认证证书》《315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认证证书》《3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公司与阁润公司之间签订的《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公司对阁润公司交付安装的设备质量存在异议。下依次分析。 首先,关于3C认证产品标识问题。阁润公司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供货的制冷设备已通过了3C认证;至于**公司提出异议的其他产品,不属于3C认证的目录范围,因此,阁润公司在产品3C认证问题上不存在违约,对于**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产品标识问题。阁润公司在所供货设备上加贴的“315国际信用体系认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属实,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范围为机械静电复合式集烟罩饮食业油烟净化一体设备,阁润公司将该认证标识超范围张贴在其他设备上;阁润公司所出示的阁润**公司取得的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荣誉证书》与其所贴示的“中国节能产品”标识不具有对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阁润公司称在其他产品上加贴上述标识只是作为广告展示,并非产品本身认证,本院不予采信。阁润公司的上述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就本案而言,阁润公司与**公司《XX餐厅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交付的厨房设备需具备上述认证,因此,阁润公司是否有权在其提供的设备上加贴上述认证标识,不应作为认定阁润公司是否违约的事实依据,**公司据此主张阁润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电加热设备的生产许可,阁润公司虽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产品具有生产许可,但其在上述设备所贴示的生产许可编号与真实情况不符,阁润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在本案中,本院结合上述产品是否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判断是否应退款退货。 第四,关于**公司所提设备质量问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可知,披萨炉经现场调试可以加热,但炉温控制不能达到使用标准,无法正常出品;电摇摆汤锅存在质量瑕疵;冷柜误差范围在合理范围之内;挂墙吊架安装存在倾斜;上述质量问题和瑕疵,本院依实际情况酌定退货(披萨炉)或减少报酬(挂墙吊架酌减800元、电摇摆汤锅酌减5000元、人造大理石台面及操作台整体制作质量酌减10400元),但上述质量问题不足以致使全部厨房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对**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排烟效果不好、设备耗电量大,无相应证据支持;根据阁润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压面机确属于中式压面机,**公司要求退货退款,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公司共应向阁润公司支付主合同价款892196元(扣除5%的质保金之后,应付金额为847586.2元)、增项价款64467元,**公司已支付302789元,尚欠609264.2元。**公司逾期付款,应向阁润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对阁润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双方未完成全部验收,本院调整利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之后15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17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609264.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09264.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披萨炉一台(品牌***)、台式压面机一台,如不能退还,则按照披萨炉100000元、台式压面机900元(品牌WY)折价;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05元,由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3元(已交纳),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892元(已由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预交,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9(已由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预交,北京阁润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首北**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6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