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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104号之一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航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0X。
负责人:张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颖茵,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卓凡,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0。
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1483R。
法定代表人:缪某1。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瑶,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蒙古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委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45。
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B。
法定代表人:叶某1。
第三人:上海誉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7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誉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念波
审判员  王 普
审判员  吴晓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范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