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337号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530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062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483R。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第三人:刘某,住河南省伊川县。
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M45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RQ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7元,由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