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9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2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和9月的服务费人民币3,507,9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6月和7月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700元、仲裁费人民币73,506元。
裁决生效后,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故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721.5元。经本院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20)沪0106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22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畅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0,871.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知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轶
书记员龚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调解、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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